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4节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2013-11-23 15:01:1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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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4节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⑴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⑵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教材例题】某工程师2008年2月因其编著的教材出版,获得稿酬9000元,2008年6月因教材加印又得到稿酬4000元。计算该工程师取得的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该工程师稿酬所得按规定应属于一次收入,须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税额)

(1)应纳税额=(9000+4000)×(1-20%)×20%=2080(元)

(2)实际缴纳税额=2080×(1-30%)=1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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