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3节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013-11-23 14:51:5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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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3节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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