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13-11-23 14:27:3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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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暂免。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A.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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