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劳务报酬所得

2013-11-23 14:24:4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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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2.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与个人工资合并)。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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