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013-11-23 14:23:0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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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收,同时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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