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12节纳税期限

2013-11-12 17:45:45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注册税务师考试频道为考生提供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12节纳税期限,供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使用,下面请看具体内容: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12节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就是威廉希尔app 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12节纳税期限的全部内容,小编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大家的学习提供有用的知识内容。

相关推荐:

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其他优惠

<--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