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其他优惠

2013-11-12 17:16:3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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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3-2-2-2-1模式)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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