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2013-11-12 17:07:1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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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6方面条件的企业:(略)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减半时按25%的税率计算)

新增加:

1.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前,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抵免问题和第9节内容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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