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8节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2013-11-12 17:01:5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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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8节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转让个人出资而代持有的限售股的规定:

(1)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为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二)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的处理规定: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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