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4节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2013-11-12 16:37:1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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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4节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与固定资产对比看)

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同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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