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3节扣除原则和范围

2013-11-12 16:22:0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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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3节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具体标准是主要考点)

3.税金。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有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损失。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扣除。

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注意:该部分考试往往结合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一并考核!

5.扣除的其他支出。指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重点掌握)

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3.保险费。4.利息费用和5.借款费用。6.汇兑损失。7.业务招待费。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0.租赁费。11.劳动保护费。12.公益性捐赠支出。13.有关资产的费用。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5.资产损失。16.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8.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19.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20.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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