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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3节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另: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想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通过阅读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3节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文,相信对该知识点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小编祝愿考生们能够积极备考,祝各位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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