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3节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013-11-12 16:21:0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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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3节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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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另: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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