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3节收入总额

2013-11-12 16:18:4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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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3节收入总额

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收入确认一般原则(了解)

\(二)基本概念: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金额确认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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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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