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指导:耕地占用税

2012-08-10 16:27:2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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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二、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征税范围

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解释】“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1.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2.税率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3.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较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标准的50%。

(三)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率

第五节税收优惠

(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六节征收管理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临时占用耕地先纳税,恢复原状后再退税。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精耕细作,你的税额和分数都会得到对应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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