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指导:个人所得税中重要规定

2012-08-10 16:11:2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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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居住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3.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个人所得税。

4.企业以实物(车辆、房屋等)向雇员提供福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实物的当月,将实物折合为现金,在规定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按月平均计算纳税。

5.利息、股息、红利要按20%征税;从境内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8.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就其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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