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指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08-10 15:30:40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指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增量记忆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月(从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典型例题1】陈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11年年初,陈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10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万元,营业成本2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2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14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合伙企业在2010年度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25000元。

(2)合伙企业年末向合伙人预付股利5000元,计入了管理费用中。

(3)销售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12.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10.5万元。

(4)其他业务收入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2万元。

陈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分得2010年度利润6万元,经税务审核无调整项目。陈先生所在省允许扣除投资者的费用,陈先生选择从甲企业中扣除费用。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陈先生在甲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陈先生来源于合伙企业甲和乙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陈先生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合伙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

实际发生的费用=12.5+10.5=23万,高于限额,可扣除的数额为10.5万元。

(2)①投资者工资不得扣除,可扣除生计费,需要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5000×2-2×2000×12=0.2(万元)

②预付股利不得扣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

③其他业务收入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属于"利息、股息、红所得",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万

④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陈先生在甲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4+23-10.5+0.2+0.5-1+2]÷2=14.1(万元)

(3)甲、乙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4.18+6)×35%-0.675=6.39(万元)

(4)陈先生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39+1÷2×20%=6.49(万元)

【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5.亏损弥补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2)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6.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l)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以上是: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指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