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指导: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2012-08-10 15:25:49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指导: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一、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看,包括:①货币收入、②实物收入、③其他收入。

1.实物收入:按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2.无形资产收入: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3.外国货币:按照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要两看:看主体、看标的,扣除项目有差异)

(一)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①利息支出据实扣,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

①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②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③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P249)

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P249)

以上是: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指导: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