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营业税
第七节 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3%
(一)文化业:包括表演、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
(二)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
提示:
1.广告的播映营改增之前属于“服务业———广告业”,营改增之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出租文化场所、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就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演出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考题·单选题】(2013年)2012年12月,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游览场所取得旅游景点门票收入450万元,在景区内经营旅游观光电车取得收入68万元,支付维修费6万元。该公司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 )万元。
A.15.36
B.15.54
C.16.90
D.25.9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营业税=450×3%+68×5%=16.9(万元)
四、税收优惠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第一道门票)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免征营业税。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