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营业税 第二节 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注释: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新增: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税:(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2)外派海员劳务;(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服务。
【考题·多选题】(2012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有( )。
A.我国公民王先生将其在日本的公寓出租
B.美国人史密斯先生将其于2007年在北京购置的别墅转让
C.美国甲公司派人来华为我国境内乙房地产公司设计施工图
D.德国某汽车厂派人来华为该厂生产的汽车提供维修指导
E.我国某汽车厂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转让给美国丙公司使用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强调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目前未纳入营业税范围,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对房地产主营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比较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行为
|
判定 |
税务处理 |
混合销售 |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
兼营非应税劳务 |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
特殊情况 |
(1)建筑业自设工厂 |
|
【例题·单选题】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下列行为属于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是( )。
A.商业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
B.饭店开设客房、餐厅从事服务业务并附设商场销售货物
C.建材商店销售建材还兼营建筑、安装、装修业务
D.电信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并销售电话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为增值税的混业经营行为;选项D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选项C为增值税兼营行为。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
1.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考题·多选题】(2011年)某税务师事务所下设非独立核算的法律咨询服务部和税务咨询部。2011年甲外贸企业与该事务所达成协议,由该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涉税服务,法律咨询费24万元,涉税服务费18万元。甲外贸企业将42万元一并支付给法律咨询服务部。对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税务咨询部不用缴纳营业税
B.税务师事务所应以42万元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C.税务咨询部应以18万元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D.法律咨询服务部应以42万元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应分别由法律咨询服务部和税务咨询部缴纳营业税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税务咨询和法律咨询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税范围,税务师事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42万元应该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的基本规定
税目
|
税率 |
交通运输业(2013年8月1日后,仅铁路运输业) |
3% |
金融保险业、 |
5% |
娱乐业 |
5%~20% |
【提示1】2013年8月1日后,现代服务改征增值税(见第三章)。
【提示2】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算营业税;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四、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一)全额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二)差额(余额)计税:列举项目
(三)核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核定方法: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才可以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五)税额扣减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
1.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2.扣税方法:①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②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五、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特殊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特殊2】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
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
2.销售不动产
3.建筑业劳务
4.租赁业劳务
(二)纳税地点基本规定——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示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
【提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六、营业税的起征点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