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费税
第九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三)税率:5%
【例题·多选题】某金店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1条,并以同一方式销售某名牌金表1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纯金项链只缴纳增值税
B.纯金项链只缴纳消费税
C.纯金项链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D.金表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E.金表只缴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CE
(四)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未分别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五)计税依据
1.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考题·单选题】(2013年)2013年3月,某商场首饰部销售业务如下:釆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该批首饰市场零售价14.04万元,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5.85万元,商场实际收到8.19万元;修理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零售镀金首饰取得收入7.02万元。该商场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
A.0.35
B.0.45
C.0.60
D.0.7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修理、清洗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镀金首饰不属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不在零售环节计征消费税。
该商场当月应纳消费税=8.19÷(1+17%)×5%=0.35(万元)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二、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
规定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关注的问题: |
计税依据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
税额计算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
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考题·单选题】(2010年)某烟酒批发公司,2010年1月批发A牌卷烟5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50万元;批发B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88.92万元;同时零售B牌卷烟300条,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358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598万元。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 )万元。
A.22.78
B.28.78
C.39.08
D.39.9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250+(88.92+20.358)÷1.17]×5%=17.17(万元)
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50+(88.92+20.358)÷1.17]×17%-35.598=22.78(万元)
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17.17+22.78=39.95(万元)
【考题·综合题】(2011年综合题节选)下列关于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零售商销售卷烟不征收消费税
B.乙卷烟批发公司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C.乙卷烟批发公司向卷烟批发商销售卷烟,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D.乙卷烟批发公司应当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E.乙卷烟批发公司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可将已纳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款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卷烟批发企业销售给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三、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
1.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照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3.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4.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5.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纳的消费税。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