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题
1.[参考答案及解析]
当月伊林公司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4(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4=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9(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13(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应退税额=13(万元)
伊林公司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
伊林公司当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9-13=6(万元)
2.[参考答案及解析]
(1)转让房地产收入为50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费用为:(500+1000)×10%=15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5000×5%+5000×5%×(7%+3%)=275(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500+1000)×20%=3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为500+1000+150+275+300=222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5000-2225=2775(万元)(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
2775/2225=124.7%
应 纳土地增值税 为:2225×50%×30%+2225×(100%-50%)×40%+2225×(124.7%-100%)×50%=1053.75(万元)(或应 纳土地增值税为:2775×50%-2225×15%=1387.5-333.75=1053.75(万元)
3.[参考答案及解析]
梁某转让这套商品房的房屋面积为160m2,并居住了两年零四个月,因此其转让时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梁某应缴纳的各项税金:
(1)营业税=1200000×5%=60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000×(7%+3%)=6000(元)
(3)印花税=1200000×0.5‰=600(元)
(4)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950000+1000+60000+6000+600=1017600(元)
土地增值额=1200000-1017600=182400(元)
土地增值率=182400÷1017600×100%=18%
应纳土地增值税=182400×30%=54720(元)
4.[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 案中,该记者连载出版时应该将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合计缴纳“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而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此 外,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案中该记者应分三部分缴纳个人 所得税税款:
连载所得:(300×10-800)×20%×(1-30%)=308(元)
出书所得:40000×(1-20%)×20%×(1-30%)=4480(元)
拍卖所得:30000×(1-20%)×20%=4800(元)
四、综合题
1.[参考答案及解析]
(1)来福酒厂2011年6月份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90000×(1-13%)+200003÷(1-10%)=109222.22(元)
来福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9222.22×10%=10922.22(元)
(2)该企业2011年6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业务(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230000×17%-90000×13%-3400-15000×7%=22950(元)
业务(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468000÷(1+17%)×17%-59500×70%=18000×7%×70%=25468(元)
业务(3)中应缴纳的增值税:420×(1+10%)×360×17%-20400=7874.4(元)
业务(4)中应缴纳的增值税:81900÷(1+17%)×17%=11900(元)
业务(5)中应缴纳的增值税:5850÷(1+17%)×17%=850(元)
该企业共应缴纳增值税税:22950+25468+7874.4+11900+850=69042.4(元)
2.[参考答案及解析]
(1)应补缴的增值税:
(70.2+8.19+3.51)÷(1+17%)×17%-8.5=11.9-8.5=3.4(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4×(7%+3%)=0.34(万元)
(2)销售产品给B企业应调增的收入额=(70.2+8.19+3.51)÷(1+17%)=70(万元)
(3)福利费等三项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福利费限额=580×14%=81.2(万元)
工会经费限额=580×2%=11.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580×2.5%=14.5(万元)
三项费用超过扣除限额=(104.4-81.2)+(12-11.6)+(15-14.5)=24.1(万元)
(4)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80×60%=48(万元);
扣除限额=(8360+70+870)×5‰=46.5(万元),按照限额扣除。
业务招待费超限额=80-46.5=33.5(万元)
广告费的扣除限额=(8360+70+870)×15%=1395(万元),广告费未超限额,无需调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5万元。
(5)新产品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产品开发费可加计50%扣除,加计扣除额=100×50%=50(万元)
所以,新产品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6)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5=58.5(万元)
(7)税务罚款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罚款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8)对外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利润总额=1430+70-0.34+58.5=1558.16(万元)
捐赠限额=1558.16×12%=186.98(万元)
捐赠超标准扣除额=230-186.98=43.02(万元)
(9)计算2011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1558.16+24.1+33.5-50+10+43.02=1618.78(万元)
(10)境外经营所得已计入了企业利润,其中:从境外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经营收益60万元,在境外缴纳了12万元的公司所得税。从境外乙国分支机构取得经营收益50万元,在境外缴纳了15万元的公司所得税。
计算2011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来自甲国经营收益抵扣税款限额=60×25%=15(万元)
在甲国已纳税款18万元,可扣除15万元。
来自乙国经营收益可抵扣税款限额=50×25%=12.5(万元)
在乙国纳税15万元,可扣除12.5万元。
(11)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618.78×25%-15-12.5=377.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