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是不正确的。
理由: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不可以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
更正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5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680
盈余公积 5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68
贷:投资性房地产 85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200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340
贷:其他业务成本 34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800
或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020
贷:其他业务成本 340
盈余公积 68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12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800(7300-6500)
借:盈余公积 12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0
贷:投资性房地产 1200(8500-7300)
(3)甲公司将剩余丙公司债券重分类为可供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理由:甲公司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在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会计处理为:
借:可供金融资产 18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7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