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2014-09-29 10:31:08 字体放大: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简称全科合格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申请和办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由财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专业阶段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第五条 对存在个人信息变更、免试等情形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持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凭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或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单),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合格证申请人相关资料,制作上报文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相关材料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模块对考生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形成上报数据电子文件;同时打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在“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填写日期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八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发生姓名或身份证件变更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身份证件变更相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 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偏难字,造成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件号不符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地方考办出具的证明或以往年度偏难字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十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如有通过成绩复核、获准免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当在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件号。

第十一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向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地方考办收到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制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同时做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发放登记备案工作。地方考办应当在确认收到上一批次的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才能上报下一批次的办理文件。

第十二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一致。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丢失或毁损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十四条 以前年度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的,应当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应当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说明,户口簿、新旧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不属于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由相关权威机构出具证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地方考办对原件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审核时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十六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

第十七条 全科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一致。

第十八条 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将全科合格证丢失或损毁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全科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十九条 2009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全科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全科合格证的,可以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地方考办收到申请后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全科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2009年全科合格证号编排规则赋予全科合格证号,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 对于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考虑到数据库的一致性与安全性,不予变更。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时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地方考办在向财政部考办领取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或全科合格证时,应当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领用登记表》。如果存在毁损或报废的,地方考办应当在自领取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或全科合格证后60日内,将毁损或报废的证书退至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据此补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时,应当同时向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发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