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全部价款为包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2.价外费用的规定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规定基本相同。
3.包装物押金收入。
包装物如果不是连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来说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如果此项押金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应并入 应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对于酒类产品(除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由于啤酒和黄酒的消费 税实行从量征税,因此这两种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只需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与消费税无关。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征收消费税。
2.适用最高价格的情形: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提示】消费税中,只有这几种情况采用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其他情况都是按照正常售价计算;增值税中没有最高售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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