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特殊经营行为

2014-10-28 11:20:09 字体放大: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特殊经营行为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在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