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法:营改增10大要点之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营改增”10大核心要点之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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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二)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核心要点详情:
(一)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归纳】基本行为界定——有偿性、营业性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
(二)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提示】本规定打破了应税服务的“有偿”规定,但依然坚持“营业性”的要求。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