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第十一讲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适用于: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1.不需就地预缴的情形。教材P315
2.汇总纳税企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1)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2)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3.分摊税额计算: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