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第八讲
重要考点: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四项)和税法适用原则(六项)。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六个) |
1.法律优位原则 |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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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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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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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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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