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标准通知

2015-02-13 13:59:44 字体放大:  

2014年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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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

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考办字〔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根据2014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研究,现将《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150分)。本年度考试全国合格人数共计850人,其中:北京市71人、天津市32人、河北省45人、山西省52人、内蒙古自治区13人、辽宁省11人、吉林省6人、黑龙江省12人、上海市10人、江苏省94人、浙江省40人、安徽省45人、福建省37人、江西省13人、山东省75人、河南省33人、湖北省10人、湖南省20人、广东省29人、广西壮族自治区46人、海南省1人、重庆市30人、四川省22人、贵州省7人、云南省23人、西藏自治区1人、陕西省28人、甘肃省9人、青海省7人、宁夏回族自治区11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人。

二、达到国家统一合格标准的考生,将由全国统计考办统一核发“2014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三、按照《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精神,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才需求情况,参照全国统一标准,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四、各地合格人员名单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合格考生名单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各地报名考生考试成绩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报名考生成绩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五、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考试成绩合格证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统计考办联系。

全国统计考办联系电话:(010)68782793/2776,6878242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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