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统计师考试合格标准
2014年统计师考试合格标准暂未公布,考生可先参考2013年统计师考试合格标准。
关于公布201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及开通成绩查询系统的通知
日前,201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阅卷评分及审核工作已经结束,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各级别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统计、审计和通信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21号)文件精神,2013年度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13〕2号)文件精神,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为150分)。
考试成绩自即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上提供查询。应考人员可以登录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点击“成绩查询”,输入准考证号和考生姓名进行成绩查询,网上查询的成绩仅供参考。
合格证书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颁发。
特此通知。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关于印发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考办字〔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根据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研究,现将《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150分)。本年度考试全国合格人数共计858人,其中:北京市55人、天津市19人、河北省72人、山西省32人、内蒙古自治区7人、辽宁省24人、吉林省8人、黑龙江省14人、上海市11人、江苏省82人、浙江省52人、安徽省19人、福建省22人、江西省16人、山东省90人、河南省53人、湖北省9人、湖南省35人、广东省18人、广西壮族自治区22人、海南省4人、重庆市16人、四川省58人、贵州省14人、云南省16人、西藏自治区1人、陕西省44人、甘肃省13人、青海省2人、宁夏回族自治区17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人。
二、达到国家统一合格标准的考生,将由全国统计考办统一核发“2013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三、按照《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精神,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才需求情况,参照全国统一标准,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四、各地合格人员名单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合格考生名单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各地报名考生考试成绩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报名考生成绩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五、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考试成绩合格证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统计考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