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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识点五、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查明事实原则;事先告知权利原则;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1)适用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由法定依据,对于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程序:决定书当场交付,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
(1)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1)适用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处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处以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是较大数额罚款。
(2)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前述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具体程序: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1)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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