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营业外支出审查(P371)
(1)营业外支出合规性、合法性的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非常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由于营业外支出抵减当期利润,在实践中违反营业外支出的范围,擅自增加项目,提高开支标准,截留利润的现象比较常见,故应作为重点进行审查。
注意审查各项营业外支出是否经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2)营业外支出正确性的审查
通过检查并核对“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有无违反下列规定的情况:
①盘亏固定资产净损失应为固定资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
②固定资产损毁、报废的净损失应为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
③非常损失应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
(3)营业外支出账务处理审查
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在“营业外支出”账户进行核算。
审计人员通过将该账户与其他相关账户相对照,并审阅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查明有关业务是否及时、正确地计入有关账户,金额是否正确,期末是否全部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5.所得税审查(P372)
(1)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审查
以所得税有关法规为依据,结合构成企业利润总额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的审查,检查企业对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执行情况。
(2)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审查
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一般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基础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在税前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调整,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前会计利润调整项目金额
审查中关注:
①对于在会计处理中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被没收财物损失、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支出、非公益性捐赠、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等,未按税法规定核算的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应予调增。
②对于在会计处理中计入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其中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应当调增纳税所得的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应予调增。例如,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部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百分比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
③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应调整减少纳税所得。
④按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连续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的规定,弥补亏损部分应调减纳税所得。
⑤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可以抵缴所得税,对于未调减者要进行调减;对于本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联营企业,但未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者,应进行计算和补缴。
(3)所得税率和税额计算的审查
审查中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查核、验证所采用税率的适当性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的正确性。
(4)所得税减免的审查
审查中应着重检查减免税的原因是否真实、正当;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批手续有无越权行为;被审计单位有无超越减免税期限,故意混淆免税项目或期限而偷漏所得税的问题。
(5)审查企业所得税有关信息披露的正确性。
6.复查和评价审计证据。
复查和评价的内容包括:
(1)营业收入、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审计证据和评价意见;
(2)产品成本费用的发生、结转和分配的审计证据和评价意见;
(3)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的审计证据和评价意见;
(4)对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审计证据及其评价意见;
(5)企业利润形成的审计证据和评价意见;
(6)利润分配,依据国家法规、企业章程、合同、协议、决议及其分配顺序与标准进行分配的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