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概述
二、存货的取得
(一)存货取得的计价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二)存货取得的核算
三、存货的发出
(一)存货发出的计价
先进先出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1)先进先出法
特点:期末存货成本比较接近现行的市场价值,因此当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期末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当期利润和期末存货价值。
(2)移动加权平均法
存货单位成本=(原有存货成本+本批收货实际成本)/(原有存货数量+本批收货数量)
本批发货成本=本批发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结存金额+本月各批收货实际成本)/(月初结存数量+本月各批收货数量)
本月发出存货成本=本月发出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4)个别计价法是以每次收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各该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二)存货发出的核算
四、存货的期末计价
(一)存货期末价值的计量
可变现净值----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单项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及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的定货数量,超出定货合同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公允价格)为计量基础。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账务处理:
关注: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五、存货的清查
第一步:
在有关部门审批前,将盘盈或盘亏、毁损的存货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对于盘盈的存货,按同类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对于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有关税法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因此做账务处理时,按存货的实际成本和增值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存货的实际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存货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第二步:
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转入其他有关科目。
对由于计量或核算上的误差造成盘盈的存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按残料价值和应收赔偿款,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