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特征
关注:
无形资产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租赁或者交换等。这一特征,主要是与商誉等不可辨认经济资源相对而言的。
(二)无形资产的取得
1.购入的无形资产
2.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
3.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研究阶段的特点:
在于其属于探索性的过程,是为了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从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看,将来是否能够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此,企业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予以费用化。企业应根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期末应根据发生的全部研究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开发阶段的特点:
相对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注:
(1)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管理费用)。
(3)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摊销年限以合同规定的受益期限为上限;
(2)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以法定有效年限为上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以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中较短者为上限。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产量法等。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
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无形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注意: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五)无形资产的处置
1.无形资产的出售
无形资产的出售是指将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让渡给他人。即在出售以后,企业不再对该项无形资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2.无形资产的报废
无形资产的报废是指无形资产由于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不在受法律保护等原因,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处置。
二、商誉
(一)商誉的取得
商誉——企业在购买另一个企业时,购买成本大于所得的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二)商誉的期末计价
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不进行摊销。
每年年末,企业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鉴于商誉难以独立地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为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目的,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企业应根据确认的减值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商誉减值准备”或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