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的书面文件。要求被审计单位强制执行。
1.审计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3)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5)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2.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此外,《审计法》中还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六、审计结果公告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专门文书。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五项:(了解)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2)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3)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4)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七、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1.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向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审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结果的报告。
《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2)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3)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4)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5)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此外,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还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2.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审计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本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3)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和处理情况;
(4)审计后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
(5)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
(6)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