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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三 增值税(掌握)
增值税:以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能够区分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分类: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销售包括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除了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三)特殊经营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2.兼营行为: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