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审计相关专业法律精华知识点15

2011-05-19 10:47:48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六、行政诉讼的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 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注: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七、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判决情形:(基本同复议)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