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题6-多】(200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对行政处罚不服
B.对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的决定不服
C.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D.对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服
E.对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的行为不服
【答案】AC
四、行政诉讼管辖——级别、地域、移送、指定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共同的上级)。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四)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例题7-单】(2007)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原告是在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