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审计相关专业法律精华知识点13

2011-05-19 10:44:1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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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四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掌握)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即行政相对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7.第三人是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书面或口头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综合出题点

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垂直领导的必须向上一级)

2.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管辖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本机关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做出最终裁决。

5.其他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5-综】(2007)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丁分别以实物、现金、知识产权与劳务出资,出资额分别是20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四人首次出资额合计85万元。公司登记机关纠正了A公司章程中的违法之处后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