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
(1)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程序中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例题4-多】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有( )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营业执照
C.暂扣许可证
D.吊销许可证
E.较大数额罚款
【答案】A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