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l.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2.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除外原则——进出境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海关查处。
4.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不得以罚代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罚款1元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发生计算,连续的以终了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轻微违法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立功
【例题3-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有( )。
A.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有悔过表现的
【答案】ABCD
【解析】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查明事实原则;事先告知权利原则;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对于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当场交付,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
(1)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决定包括: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前,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1)适用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做出前述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具体程序: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
回避;
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