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中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我国l982年《宪法》规定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
2.法律,主要指《审计法》;
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或者由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审计的规范性文件;
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关于审计的规范性文件;
5.地方审计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规。
重要时点:
1.1994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审计法律。
2006年2月28日,对审计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l997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1.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第三方是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具体反映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中。
3.内容:指主体在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由审计法明确规定。
二、审计监督的原则
1.依法审计原则
2.独立审计原则
三、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 |
1.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2.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在部分城市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 |
中央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
1.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 3.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
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
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