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审计相关专业法律精华知识点3

2011-05-19 10:25:3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定义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

经同意权人拒绝后,其效力确定自始无效。同意权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例题8-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五、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

(1)它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3)法律责任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

2.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1)首先需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2)民主、公正原则

(3)及时原则

3.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4.法律制裁——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