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审定程序
1.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2.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同第四章内容,10天的日期限制)
3.审计组认真核实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审计组所在部门。
4.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并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复核的事项包括:(下表)
4. | 5. | 6. |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
(1)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
复核后,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5.审计机关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复核的主要事项包括:(下表)
6.审计报告等经过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下表)
7.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前,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8.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9.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
10.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五、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的书面文件。要求被审计单位强制执行。
1.审计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3)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5)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2.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此外,《审计法》中还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