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科目简介

2011-05-23 13:11:3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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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的精神,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是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北京市人事局在《关于转发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2]73号)文件中要求,从2003年起,本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在参加评审前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组织领导北京地区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纳入全市的职称管理工作中,考评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领导。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审计局共同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证明)的发放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考前培训、教材的征订工作。

北京市审计局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二、考试方式及科目设置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三、考试日期及时间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四、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  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5、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考试报名条件及评审申报要求严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考试报名不再办理破格审批手续。

五、考试报名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六、考试成绩及证书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的人员须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北京市人事局审核批准,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符合当地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地区范围本年度的评聘工作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