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审计师考试辅导: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既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从狭义上界定。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就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可靠,明确财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因此,从根本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本书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加以介绍。
经济责任审计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而产生的。1986年9月,为适应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据此,审计署于同年12月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把审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这项工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更加重视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审计。经辽把审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于1994年11月颁布了《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5年1月至1996年5月,该市对300多户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查清了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情况,分清了前后任经营者的经济责任,特别是为企业把审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主管部门考核任用企业领导提供了可靠的依据。1995年初,外经贸部制定颁发了《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又提出了“一年一小审,届中一中审,离任一大审”的三步审计方法,把经理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由离任时的一次性审计评价改为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把任期终结的事后审计,变为预防性、控制性和总结性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审计,从而在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方面起了把审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很好的作用。随着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厂长(经理)离任时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从1995年开始,山东省菏泽地区在全地区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轨道,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此外,近年来浙江、云南等省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也作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将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把审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署的一项新增职能,明确规定下来。1999年5月24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至此,经济责任审计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审计门类,具有丰富的内容。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审计从一开始,就对掌管国库以及国家其他财物的各级官吏负有“考其出入而定刑赏”的监督职责。在历代政治制度的沿革和演进过程中,审计监督制度同御史监察制度一直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我国《审计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审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审计机关在整顿党政干部作风、促进廉政建设工作中负有法定的责任。虽然《审计法》的审计机关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有关章节对于这项工作没有以单独条款的把审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有关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涉及到了这方面的内容。
如《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审计实质上就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这些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与否,经济效益如何,就是这些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政绩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如,《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这种评把审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价,实质上就是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上述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作出的评价。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对各有关法定代表人作出的经济责任评价。另外,《审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还分别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权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除了《审计法》的上述规定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规定之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对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规定。比如《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再比如,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