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012-09-27 14:34:26 来源:中国工程咨询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的万元以下的。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按小规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督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其他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兼营行为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