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人至19人。关于董事任期,董事会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3.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和任期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行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熟悉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