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持续信息公开
(1)公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③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④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①公司概况;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④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告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该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4)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