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不审查适当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才审查适当性。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示例】
1.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 )。
A.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B.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C.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D.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在程序上的合法性
【答案】A
2.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A.原告负举证责任 B.被告负举证责任
C.原、被告均负举证责任 D.原、被告均不负举证责任
【答案】B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示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2007年试题)
A.对行政处罚不服
B.对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的决定不服
C.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D.对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服
E.对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事务的行为不服
【答案】AC